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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2025年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
去年全省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751件
     发布时间: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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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王丹丹

  3月26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云南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年度报告(2025年)》(下称“白皮书”)及10个规范涉企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2025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新收案件16803件,同比上升30.87%,案件数量达到同期法院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的3.78倍。经行政复议后,93.49%的案件未再进入诉讼环节,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愈发凸显。全省法院新收各类行政诉讼案件7015件,同比下降4.71%。其中,行政一审、二审案件分别为4445件、2107件,同比小幅上升;行政申请再审案件463件,同比下降70.73%,行政审判质效持续提升。

  2025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方式纠错1402件,纠错率13.56%;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594份,审查规范性文件191件,有效推动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全省法院审结行政诉讼一审案件4439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751件,败诉率16.92%,实现连续3年下降;发送司法建议77份,充分发挥司法参与、推动社会治理的作用。

  白皮书指出,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9个重点执法部门,共同建立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凝聚起强大的解纷合力。全省行政复议机关秉持实质解纷理念,将调解和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行政复议调撤率达29.49%;全省法院秉持“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做实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案件调撤率升至24.41%。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5.09%,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应诉能力持续增强。

  本次发布的10个规范涉企执法典型案例,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多个执法领域,涉及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案例直指涉企执法中“小过重罚”、程序违法、怠于履职等突出问题,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依法纠正违法不当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无证充装获利千元被罚40万元

  行政复议调解将罚款降至15万元

  【案情摘要】被申请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某能源公司在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20吨液化天然气运输、销售、充装,获利1020元。经立案、调查并组织听证后,被申请人作出取缔其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为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向申请人释明无证充装的安全风险及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指导被申请人综合考量申请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态度及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对处罚裁量予以调整。被申请人在法定幅度内将罚款变更为15万元,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申请人在限期内缴清罚没款。

  【典型意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优势,在指导行政机关合理调整处罚裁量幅度、确保过罚相当的同时,通过释法说理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该案实现安全监管、依法行政与助企发展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在统筹发展和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避免“小过重罚”致企业关停

  法院调解依法减轻罚款

  【案情摘要】某州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汽车修理厂未按规定贮存危险物,以该修理厂存在未按照要求建设暂存场所、两间固定式危险废物暂存间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06000元的行政处罚。法院审理认为,该修理厂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已及时整改,属于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且该厂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和效益不好,若按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将导致该修理厂关停,20余名员工生活将陷入困境。经法院主持调解,某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减轻处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行政机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帮助双方当事人寻求解决争议的最佳路径,案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纾困的有机统一。

  处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院撤销“吊销餐饮公司执照”决定

  【案情摘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餐饮公司申请登记时承诺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且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变更登记经营场所,仍在该违法建筑内持续经营为由,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理认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2022年施行的规定,对该公司2020年的申请登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错误,且未提供该公司曾作出过承诺的证据,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在涉企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清楚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区分新旧法适用边界,避免选择性执法,稳定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预期。

  招标后“只发证不签约”拖延5年

  三家行政机关被判共同赔偿

  【案情摘要】2018年9月,某管委会与某市文旅局就案涉项目招标,由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三家公司”)联合中标。某管委会、某市文旅局于2019年1月3日向中标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应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某管委会、某市文旅局未在约定时间内与三家公司签订合同。截至2023年11月起诉前,三家公司多次催促未得到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涉项目已退出项目库,项目已无法继续进行。某管委会被撤销,相关职能职责由某州商务局、某市人民政府承继。法院认为,招标单位在案涉项目中标通知书送达三家公司后,未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及时表明该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已退库,无法继续签订行政协议,三家公司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进行了大量投入。行政机关未及时处理签订行政协议事宜,应赔偿三家公司的损失,遂判决确认某州商务局、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文旅局未与三家公司签订协议的行为违法,并由某州商务局、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文旅局共同赔偿三家公司损失。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诚信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于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案涉招商引资项目历经5年有余,项目主管部门被撤销后,承继职责的行政机关未能积极推进项目,亦未向中标方明确该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导致中标方多年来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进行大量投入,造成较大损失,作为招标方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守信践诺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市场主体因行政协议未能签订、履行造成的损失,从根源上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筑牢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