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王丹丹
1月21日,云南省高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并发布5个典型案例。会上,通报了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果并解读典型案例。
自2025年2月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1063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22件,法院一审审结并以拒执罪判处罪犯116人。163件案件的被执行人,从“要我履行”转变为“我要履行”,主动清偿债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到位金额达9464.21万元。
为提升打击精度,云南法院丰富司法智慧“工具箱”:强化证据意识破解 “不会移、不敢移”难题,畅通公诉与自诉双通道,不让拒执行为漏网;借助大数据查控系统刺破隐匿财产的“隐身衣”;构建梯次惩戒体系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
近期,云南省高院还将会同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出台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将为全省提供一套标准统一、衔接顺畅的办案规程,让部门协作从“个案协调”升级为“机制保障”,持续强化以打促执成效,全力维护司法权威与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是云南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一个缩影,涵盖恶意转移财产、利用他人账户隐匿资金、拒不迁出房屋、案外人协助规避执行等多种拒执行为类型。这些典型案例体现出全省法院将打击关口前移,织密刑事法网,精准打击“帮助犯”,精准识别隐匿手法,让新型规避执行行为无所遁形,对公然挑衅行为“零容忍”。
与案外人通谋转移财产被判刑
陈某某、胡某某与昆明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判令二人向该公司支付货款6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二人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昆明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2月26日,即上述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陈某某与案外人徐某某共谋,通过虚假买卖的方式将陈某某名下位于四川省自贡市的一套房产过户至徐某某名下,后续房屋按揭贷款仍由陈某某归还。两人还签订了虚假的租赁合同,陈某某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
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以虚假转让方式处分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依法对位于四川省自贡市的案涉房产予以追缴,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被告人徐某某明知陈某某负有执行义务且意图逃避执行,仍与之通谋,通过协助办理过户、提供虚假协议等方式,积极帮助陈某某转移、隐匿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被判缓刑
张某某之子李某某与妻子在2016年10月12日离婚,婚生女张某由妻子抚养。2022年4月,李某某在苏州工作期间死亡,获一次性补偿112万元,扣除丧葬费后剩余892636.2元转入张某某银行账户。因补偿款分割产生纠纷,同年9月,作为孙女的张某向弥渡县人民法院起诉奶奶张某某,2022年11月,弥渡县人民法院判令张某某向张某支付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先后到银行多个网点取出现金90余万元藏匿。因张某某拒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于2023年4月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张某某仍不愿履行。
弥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张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拒不迁出房屋获刑一年
禄丰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李某、张某某、代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房屋腾空返还原告薛某、郭某,并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房屋返还之日止每月500元的租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主动搬出案涉房屋,张某某、代某某拒不腾退,执行法院责令二人于2025年5月30日前搬离,二人明确表示拒绝搬离,执行法院对二人分别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二人拒不缴纳罚款并继续强占案涉房屋,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禄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代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法院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腾房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张某某、代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使用他人账户隐匿财产被判刑并处罚金
李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勐腊县人民法院有两件执行案件,一件为李某等三名被执行人向刘某某退还款项109万余元以及利息,另一件为李某等两名被执行人向王某某返还投资款等共计88.96万元。两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也未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查,李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该微信号自2023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进账资金273万余元;2024年1月29日,李某利用其女儿微信账户接收款项15.4万元,上述款项均由李某支配使用。
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用他人微信账号转入转出钱款隐藏真实财产情况,逃避执行,致使人民法院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判决确定的内容,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转移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被判刑
2024年,黄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合同纠纷三案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偿还对方当事人106万余元,后三案均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同年5月9日,黄某某得知富宁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要向其支付22.2万元工程款,而黄某某本人银行账户已被执行法院冻结,其通知富宁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款转入第三人的账户,又通知第三人于5月14日将该工程款用于支付其他工程项目的欠款,致使上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私自转移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