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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张小燕 实习生 肖丽娟
10月1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林木采伐指南(2025版)》《云南省国有林场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新配套政策文件,进行了深入解读。
其中,《林木采伐指南(2025版)》明确,对超限额采伐、未按许可要求作业的,除依法处罚外,将经营主体纳入林草信用“黑名单”。
林地流转
推行“零距离”“零跑腿”服务
云南省集体林地面积2.99亿亩,居全国第1位,占全省林地面积的80%,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出台的《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推出多项创新举措,明确公益林和天然林可依法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等林草产业,为实现“两山”转化开辟了新路径。此外,规定审批事项的承办主体为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和州(市)级不再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了审批层级,避免了工商企业“多头跑”,有利于充分放活林地经营权。
《实施办法》明确林地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证载信息与实地不符、原流转合同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处理方法,为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奠定了基础,实现流转审批与不动产登记有效衔接。同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门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实施全过程监督、风险防范的主要工作内容,规定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以及各级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在行政审批方面,《实施办法》明确,林草主管部门仅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方的林地经营权进行审批。进一步明确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流转,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不纳入审批范围。
为解决林农“政策看不懂、手续不会办、问题无处问”的实际困难,《实施办法》明确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事项,全面下放至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机构承办,并全部进驻云南政务服务网,实现全程网办,推行“零距离”“零跑腿”服务,切实打通服务林农的“最后一公里”。
《实施办法》明确了办理林权流转的四个基本条件和四项材料清单。目前,省林草局已印发统一办事指南模板,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并加强对各县(市、区)林草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的指导,确保各地及时发布本地化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森林经营与采伐
放宽条件与严格监管“两手抓”
《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林产业发展的用地条件和支持重点。鼓励经营主体规范有序、科学合理利用商品林、省级公益林、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等发展林下经济;积极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提高森林生态产品价值。
《指导意见》对生态区位重要的人工商品林幼龄林和中龄林开展抚育经营,对公益林和天然林开展保护修复,森林抚育与林下经济相结合。
《林木采伐指南(2025版)》(下称《指南》)明确,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非林地林木保护管理,林草部门不再审批非林地范围的林木采伐。明确非国有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或面积不超过5亩的,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超出上述规模的编制简易作业设计,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指南》还放宽了抚育采伐的龄组范围和害木清理采伐限额的调整范围。
通过“三机制一平台”,确保采伐行为合法合规:对公益林、天然林实行严格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性采伐。依托“云南省林草湿审批监测核查执法信息系统”,对采伐情况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违法采伐“早发现、早制止”。
此外,对超限额采伐、未按许可要求作业的,除依法处罚外,将经营主体纳入林草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林业项目申报;对监管失职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国有林场试点
选取22个试点盘活资源资产
《云南省国有林场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从142个国有林场中选取22个积极性较高、条件较好的林场作为试点,引导和鼓励国有林场依法依规盘活国有资源资产、主动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路径。
《试点方案》提出合作造林、联合经营、委托管理、多种经营4种合作模式,推动集体林规模经营和林草产业发展,促进森林资源提质增效。此外,提出发展林下经济、林木种苗、生态旅游、储备林、森林康养、产教融合、林业碳汇7个场村合作方向,以国有林场经营示范,带动周边集体林区打造区域特色林草产业基地。
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下称《登记办法》),系统构建了“谁来登记、登记什么、怎么登记”的完整制度框架。
《登记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登记管辖、登记权利类型、申请原则等基本事项。强调落实“不变不换”要求,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充分利用原有登记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保持工作稳定衔接。此外,详细规定了从申请、受理、审核到登簿发证的全链条操作流程。
《登记办法》还规定了抵押权登记的各类情形和程序,为林地经营权人通过抵押融资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提供制度保障和操作路径,打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