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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曝光多起违反湖泊保护条例案件
在抚仙湖边露营野炊 两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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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在抚仙湖湖滩野炊被处罚 本组图片 玉溪三湖发布


  周某在抚仙湖湖滩露营被处罚


  为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玉溪高原湖泊保护意识,玉溪市湖泊管理局推出“违法行为曝光”专栏,5月13日,专栏梳理曝光了相关违法行为。

  5月4日11时许,游客周某一家到抚仙湖游玩,在澄江海口世家湖滩搭棚露营,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后,随即制止其违规行为,对其宣传保护抚仙湖的相关规定,并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周某依法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5月8日19时许,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游客张某在澄江立昌湖滩烧烤,随即制止其违规行为,并督促其将产生的垃圾清理干净,对其宣传保护抚仙湖的相关规定,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张某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露营、野炊、烧烤、篝火。

  4月18日4时许,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王某某在江川区铜牛广场附近的星云湖水域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鲫鱼网下网捕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在星云湖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5月7日6时许,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秀山街道六一社区牛角坝塘段时,发现飞某某在杞麓湖环湖路护栏边使用锚钩捕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飞某某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禁止在杞麓湖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玉溪市相关部门提醒公众,高原湖泊保护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发现类似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并举报,举报电话:0877-6916356(抚仙湖)、0877-8010505(星云湖)、0877-3030001(杞麓湖)。

  据玉溪三湖发布、玉溪融媒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