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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向原、被告释法说理,释明法律对共同饮酒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供图 |
■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董建楠
好友小聚把酒言欢,聚会后男子不幸意外身亡,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磨憨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死者家属以同桌饮酒人员频频劝酒导致死者醉酒,且并未有效阻止死者骑摩托车回家致其死亡为由,将参与聚会的5人告上法庭。
案件回放
男子同日参加两次聚会
饮酒后骑摩托意外身亡
郭某某、李某某与死者陈某是同村人,且在同一家公司上班。2023年10月的一天,3人下班后相约聚餐饮酒。结束聚餐后,3人又参加了由鲁某昌组织的聚会,参加该聚会还有鲁某聪、鲁某文等近10人,其间,大家都喝了酒。
第二场聚会结束后,饮酒后的陈某称要骑摩托车回家,郭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其进行了劝阻,但陈某执意要自行骑车,因担心陈某安全,郭某某骑车跟随其后,但由于酒后的陈某车速很快,郭某某追上时,发现陈某的摩托车已经倒在公路边,经寻找才在公路左侧下方发现了他,郭某某随即拨打了120,但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去世后,家属以同桌饮酒人员频频劝酒导致陈某醉酒,喝完酒后未有效阻止陈某骑摩托车回家致其死亡为由,将一同参与聚会的5人告上法庭,要求5人各承担25%的侵权责任,共同赔偿损失23万余元。
法院调解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并当场支付赔偿款
“聚餐的人难道都要承担责任吗?”
“我们没有逼死者喝酒,而且是他自己硬要骑车回家的,他的死和我们无关。”
“发生事故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作为朋友我们都有一定责任,愿意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死者家属适当赔偿。”
得知被起诉后,几名被告反应不一。但面对被告的辩解,死者家属愈发激动:“我不信他们没有劝他喝酒,哪有酒桌上的人会不相互劝酒的。”
针对双方的矛盾,官渡法院磨憨法庭承办法官易君宇并未立即着手调解,而是向当事人阐述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如: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饮酒人不适时的急救、通知、护送义务。听完法官阐述完相关法规后,当事人也冷静下来,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易君宇法官发现,死者家属认可事件主要责任不在本案被告,向被告索要赔偿也不是其主要目的,主要是至亲死亡后心中的一口气无从发泄。而几名被告对死者的去世也很愧疚,但苦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向死者家属提供过多赔偿或补偿。
摸清“症结点”后,易君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几名被告表示愿意给死者家属一定补偿,但对责任承担比例存在分歧。对此,易君宇法官引导各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几名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万元,大部分被告当场进行了赔付。
※法官释法
恶意劝酒致同饮者生命受损要担责
本案中,死者与不同朋友两次聚会饮酒,且醉酒后不听劝阻执意骑车导致发生车祸身亡,对于这种情况,两次同饮者都要承担责任吗?易君宇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着重审查饮酒过程和酒后处置两个阶段。在饮酒过程中,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具体的组织者,组织者作为活动发起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高于其他同饮者,应全程做好安全保障,但发现同饮人员身体不适时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其他同饮人员也应在聚餐过程中尽到必要的提醒、照顾义务;其次,审查是否有劝酒行为,如果因为恶意劝酒导致同饮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受到损害,就要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酒局结束后的阶段,也是同饮人员最容易发生意外的阶段,如饮酒者已出现意识不清、醉酒等不良反应,同饮人应第一时间通知其亲友、护送其回家或者送至医院治疗;若饮酒者存在酒后闹事、不听劝阻的,在保护、劝阻饮酒者的同时可及时报警求助,同时妥善保管其钱财或贵重物品。
“当然,共同饮酒者的注意义务并不是无限的,若一味扩大,并不利于正常人际交往,说到底,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为了让人们更文明、更安全地饮酒,相比于喝酒,生命安全更需要得到保护和重视。”易君宇法官说。
易君宇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好友小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你敬一杯,他回一杯这是常有的事,但饮酒切记把握好度。”首先,要注意自我保护,控制好自己的酒量,保护自身安全。其次,注意对共饮人进行照顾和保护,既不要恶意劝酒,也要善意提醒饮酒者控制饮酒量。
※新闻链接
男子聚餐酒后身亡
家属向酒友索赔近50万元
2024年8月26日,记者从山西省介休市委宣传部获悉,针对网帖反映“山西介休市宋古乡人大主席鲁某组织多名乡干部、村干部聚餐饮酒后出现1人死亡”一事,介休市相关部门回应称,鲁某某等人聚餐饮酒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已被追责。
5月1日,宋古乡人大原主席鲁某某和宋古乡南桥头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安某等人聚餐饮酒;5月2日,安某某突发急病死亡。
经调查,鲁某某等人聚餐饮酒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介休市纪委给予鲁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也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理,最轻的处分是诫勉谈话。
宋古乡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8月中旬鲁某某已被免职。
2021年3月21日下午,海南的王某邀请周某一家及其他老乡(共20多人)聚餐,席间周某与其他人饮酒。当晚8时许,聚餐结束后,周某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儿回家。当晚周某在家中无明显诱因跌倒在床,呼之不应,妻子万某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已死亡。经鉴定,死者周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经检测,周某生前存在饮酒情况,可成为诱发心脏疾病发作的因素。其后,万某将与周某共同饮酒的11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9.5254万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主张11名被告在聚餐中轮流向周某敬酒并劝酒,导致其在回家后因饮酒过多陷入昏迷继而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但周某及妻子万某均没有向王某及其他人明示患有心脏疾病不宜饮酒,而且万某没有举证甚至没有陈述王某等人如何超出合理限度地向周某敬酒并劝酒,因此,11名被告在组织、参加聚餐活动中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万某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
万某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月,男子杨某在四川攀枝花市参加公司年会,在聚会中大量饮酒,后身体出现不适,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认定杨某死亡原因为急性乙醇中毒合并呼吸道胃内容物吸入填塞窒息死亡。家属认为,公司未及时送医、无人看管是导致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公司对其死亡存在过错,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赔。
3月22日,法院一审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担主要责任,公司未完全尽到必要的注意、警示和救助义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公司赔偿24万余元。公司提出上诉,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据新闻晨报、极目新闻、纵览新闻、长江网、乌审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