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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董建楠
6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以来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8个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介绍,2023年,云南省法院共审结涉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刑事案件800余件、婚姻家事类案件89236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240余份,家庭责任告知书2300余份,开展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74人次,救助金额180余万元。
云南省高院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少年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和“利剑护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利剑护蕾”专项行动突出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从严惩治霸凌、虐待、电信诈骗、毒品等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以雷霆攻势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今年以来,云南省高院已推动20余所中小学建立重点问题档案并抓实问题整改,督促30余家烟酒店、娱乐场所等规范化经营,深入社区、学校、家庭开展宣传教育,筑牢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防火墙”。
云南法院将工作重心延伸至前端预防、中端审判、后端救助,全过程、全方位、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针对父母家庭对未成年人影响最早、最大、最直接的特点,加强对夫妻双方的矛盾化解和释法说理,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督促双方继续履行好抚养教育义务,关心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最优保护。今年4月,云南省高院与妇联、检察院、关工委等部门联动,举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联合签订关爱妇女儿童倡议书,汇聚保护合力。
对涉罪未成年人,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审判原则,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监护人出庭、法庭帮教、犯罪记录封存、回访等工作,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及心理疏导,帮助失足未成年“无痕”回归社会;对未成年受害人,做好损害赔偿、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强制执行等工作,积极对陷入困境或生活困难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
同时,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区分学校领导、教师、学生等,分层次、分类别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围绕性侵、霸凌、校园贷、银行卡电话卡外借等热点问题重点普法,当好“司法园丁”。积极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中小学师生、重点行业工作人员走进法院参观交流,增强法治意识。
案例
一
男子邀约两名未成年人盗窃三轮摩托
基本案情:撖某邀约陶某某、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由陶某某、王某某望风,撖某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住宅内,将胡某某家停放在院内的一辆三轮摩托盗走,后3人逃离现场。
裁判要旨:被告人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被告人撖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12608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两名未成年人私自逃学,在被告人的邀约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对利用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的被告人撖某,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
二
乡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女孩受教育权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魏某某、李某某的女儿魏某属义务教育适龄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但两名被执行人未送魏某返校接受义务教育。某乡政府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两名被执行人限时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2.对两名被执行人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元。后乡政府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乡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某乡政府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权限合法,魏某某、李某某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送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及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乡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承办法官及书记员耐心对魏某某、李某某阐明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对魏某进行心理辅导,最终魏某返校继续完成学业,魏某某、李某某也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
典型意义:通过这一案件,不仅保障了魏某的受教育权,更提醒监护人教育引导、管理督促适龄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确保每一个适龄青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案例
三
一名中学生遭8名同学群殴致精神损害,学校连带担责
基本案情:受害人李某某与侵权人赵某某、师某某、张某、李某、文某、代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就读于某中学。某一天,在学校宿舍楼内,赵某某等8人来到李某某宿舍对其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某面部、颈部、腰部多处受伤。李某某因合并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先后多次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某中学垫付医疗费用40000元。根据霸凌情节轻重,当地公安局对赵某某等人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某中学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赵某某等8人共同对李某某实施侵权行为,并致其产生严重精神损害,具有过错,应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8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作为教育机构,某中学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对李某某受到的严重侵害也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典型意义:法院通过法律惩戒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校园霸凌势头,强化学生遵纪守法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校风”“家风”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
四
父亲长期虐待子女,外祖母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刘某某的父母于2017年离婚,刘某某由其母亲劳某抚养,劳某于2021年因病去世。刘某某在被告人父亲刘某处居住生活期间(2022年2—5月),刘某以管教生活、学习等事由,长期、多次对未成年子女刘某某实施虐待行为,导致刘某某腿部、手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023年5月8日,刘某某的外祖母黄某某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支持起诉。
裁判要旨:关于虐待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长期、多次对未成年子女刘某某实施打骂、掐捏腿部、罚蹲马步等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人民法院依法以虐待罪判处其刑罚。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法院认为,黄某某作为被监护人刘某某的外祖母,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且刘某某愿意与黄某某共同生活,认定黄某某作为监护人对刘某某的权利保障更为有利,故对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刑事、民事有机衔接,惩罚、保护一体推进,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人格尊严、成长需求,实现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