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嫩江有市民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上门后拒绝帮忙搬运患者下楼,称搬运患者并非其义务,需家属自行搬运患者,双方就此起了争执。这件事从2月24日被报道以来,引发了全网的热议。不过,笔者至今还未查到有关部门对“是否提供搬运服务”的明确回答和改善措施。
“120”医疗急救制度,是现代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关系着生命急救问题。急救人员拒绝搬运患者事件暴露的已不是个人的职业态度问题,而是上升到了制度的完善和规则的修改,有关部门应该从民众的争论中,采纳有益的建议,解释不明的误区,完善规定,补齐不足,才是对人民对生命负责的态度。
这件事暴露了一个事实:大部分地方一辆急救车只配有驾驶员、医师和护士,没有配备医疗救护员,这是许多地方急救服务的一个短板。抬病人是一项重体力活,也是一项技术活,不是谁都可以随便抬的,自行找人搬抬风险不小,所以在民众的认知里,打“120”才是有保障的正道。而现实的尴尬在于,一方面,担架员工资待遇低,人手不足是常态;另一方面,也很少有地方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急救担架员的硬性配备。如此,类似急救人员称自己“没有这项义务”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这恰恰与民众的认知错位,会刺痛社会神经。
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早在2014年2月1日起就已施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要求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而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搬运、护送患者;现场心肺复苏;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可见搬运患者是急救的一项重要项目和职责,保障百姓急救需求是医疗机构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让“120”急救耽搁在抬人的这一步。
有网友说:危急时刻,担架抬起的不仅仅是生命的重量,还有病患者以及家属对医疗急救服务的信任。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为担架服务明确责任边界,确保兜住急救底线。这话说得相当到位,值得有部门认真反思。每次出车都配备4名医疗救护员当然不现实,也没有必要,但是,在电话里问明白是否要派出医疗救护员是举手之劳的事,只要在通话中有这样的程序,相信就能解决绝大部分问题。又或者,“120”是一种现场救援制度,是否可以在选择人员时候就将“身强体壮,有搬运能力”作为入职条件,并明确其责任。类似措施都可以来探讨,以完善制度。
社会上的热点事件引发的民众讨论甚至争议,已是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方式,从这些讨论中了解民情,发现制度和措施上的不足,及时修补,是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就“ 急救人员要不要搬运患者”一事看,各地都有自主提升完善的空间,只需各执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打补丁”,就可以解决很多暴露出来的问题。右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