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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庞继光
2月19日,省政府办公布的《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实施养老服务保障基本工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工程等六大工程16条措施,到2026年底,全省护理型床位在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占比不低于60%;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推动敬老院升级转型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6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全省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到90%,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广泛发展。
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
实施养老服务保障基本工程,提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水平。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解决困难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基本生活困难。各类养老机构接收特困老年人入住的,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办法,按月拨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加强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新建或改扩建原有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到2026年底,力争每个州、市至少建有1所州市级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清理、腾退一批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等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
发展“十助”社区养老服务
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工程。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龄化程度较高地区应适当上调标准。严格落实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能。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十助”社区养老服务。
丰富社区老年助餐模式,通过提供场所、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打造一批后厨可视、食材可溯、安全可查、送餐可及、质量可评、价格公道的标准化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务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等,建立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统筹既有财政资金,支持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通过政府补贴、引入社会资本、业主众筹等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
打造“七彩云南·养老福地”品牌
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加快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慈善+农村养老”新模式,鼓励支持慈善力量兴办公益性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
实施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工程,做强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房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实施“招大引强”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集休闲、养生、疗养、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综合体,打造“七彩云南·养老福地”品牌。实施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开展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支持在城乡社区建立辅助器具应用推广中心。加强养老科技应用,其中,加快“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具备一键呼叫、跌倒报警、日常监测心率血压、实时定位等契合老年人需求功能的智能终端设备,采取智能化呼叫等多种信息化手段,通过“智能终端+人工服务”模式,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物品代购等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入职培训率达100%
实施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工程,保障土地供应、强化人才支撑。到2026年底,全省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入职培训率达到100%。推进医养结合,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符合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8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或高危人群建立健康档案。
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其中,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体系。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加强“互联网+”监管应用,推动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依法查处利用养老服务机构和场所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