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月19日,此事一度登上微博热搜首位 |
![]() |
| 上海市第二中学的情况通报 网络截图 |
今日
最热搜
2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的事件登上微博热搜。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自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网友,公开爆料了多张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斥责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2月19日上午,徐汇区教育局回应记者称,已经知晓此事,“现在正在调查中”。
记者从涉事学校获悉,涉事女老师张某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
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情况通报称:近日,网传我校“一女教师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网友疑问
当事女教师
是否构成“诱奸”
记者注意到,在两人的聊天记录中,教师曾回复学生消息称:“……大哥你未成年”。
相关话题引爆热搜后,有网友发出疑问:事件中的教师是否构成“诱奸”嫌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但是被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幼女,而非男性。《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侵害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儿童罪,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只要受害人是儿童(即14岁以下),就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他认为,具体到此事,受害人是男学生,所以女教师不构成强奸罪或诱奸。而且据目前信息披露,女教师未对男学生实施暴力或胁迫,所以女教师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又因男学生不是儿童,所以女教师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综上,女教师的行为尚未达到入刑条件,但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内部处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老师出轨未成年学生是否构成诱奸”,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他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诱奸是指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
“回到老师出轨未成年学生的事情上,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老师是否使用了欺骗、利诱等手段。”付建说,如果老师没有使用任何手段,而是学生主动追求老师,那么这就不构成诱奸。
他也提醒,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学生的权益和尊严。
相关案例
与学生发生关系
常州一女教师获刑3年
2017年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据了解,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 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这起案件中,黄某30岁左右,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14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猥亵儿童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据潇湘晨报、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