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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供图 |
■ 都市时报讯 (全媒体记者 董建楠) 德宏州瑞丽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邹某某因购买犀牛角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23年5月15日,邹某某帮朋友向境外人员购买犀牛角。当晚,外籍人员将邹某某购买的3块犀牛角从境外送至境内某店铺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为黑犀牛的角组织,黑犀牛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评估价值为28345元。该案在审查起诉时,邹某某认罪认罚。
经瑞丽市法院审理,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1条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对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达到一定的价值,即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