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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执行伪造96万元债务
曲靖市中院以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3人10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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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供图


  ■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董建楠

  曲靖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罪案件进行二审宣判,樊某等3人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案件情况

  3人合谋捏造虚假债务

  樊某与尹某甲夫妻俩,因建大棚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执行,2018年的一天,樊某、尹某甲、尹某乙3人共谋,伪造了一份樊某向尹某乙借款人民币96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4年8月10日—2017年8月9日止。随后,尹某乙持借条起诉樊某、尹某甲二人,经宣威市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樊某偿还尹某乙借款96万元。

  之后,尹某乙向宣威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涉及樊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除尹某乙外,还有赵某等3个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尹某乙应得执行到位案款的65%。尹某乙分两次从宣威市法院领取了执行案款182985元,并将其中的83200元转给了尹某甲、樊某。后因内部分配产生矛盾,樊某、尹某甲与尹某乙发生争吵。2023年4月,尹某乙主动到宣威市公安局反映该案。

  法院判决

  3人虚构债务侵害他人权益

  宣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尹某甲、尹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此参与分配执行财产,不仅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还造成其他3名债权人受偿比例下降,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故判处樊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尹某甲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尹某乙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外,追缴3人违法所得并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樊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曲靖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认为,尹某甲、尹某乙的供述,他人的证人证言及短信聊天记录,均能印证本案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樊某、尹某甲、尹某乙共谋进行虚假诉讼,后3人因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的事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曲靖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延展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另外,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